重要条文

标准规范

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简称家装行业协会或家装协会)。

第二条: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群体组织,是由同行业的家庭装饰企业、装饰材料(建材)及产品销售企业、设计人员等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在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组织协调、业务咨询、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等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家庭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受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点在安徽省芜湖市润地广场3幢写字楼2110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二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家庭装饰行业方针、政策。

二.制定、发布、贯彻和实施我市家庭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含规范市场和引导市场、行业调查、维护行业秩序、行业自律、行业评比、奖惩、培训及其它等),指定并监督执行产品经营行为、服务标准,企业技术标准和装饰施工规范等。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和个体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四.提倡和推动公平合理、诚信经营的市场准则,引导健康消费和企业规范施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企业进步。

五.开展对家庭装饰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的咨询、评定和监督。

六.开展对装饰材料(产品)商家的诚信经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接受消费者投诉,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做出裁决。

七.开展对我市家装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建议,了解行业内企业和个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行业秩序,及时发布行业信息,表彰会员先进企业,批评曝光违反行业规定、扰乱行业秩序、危害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和行为。及时发布无合法身份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

九.组织有关家装行业的展览、展示和企业交流活动,对全市家装行业的各类展览、展示(推销)活动进行行业监督,并做好计划安排。及时发布信息,规范该类活动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维护装饰企业和材料(产品)销售商家的合法权益。

十.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企业、个体间的经济、技术上的合作和进步,促进与市内外有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

十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的运营和管理模式。提倡绿色装修,促进环境治理,保护环境。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和市场提供本行业的各类信息,培训行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四章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有关领导、专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家庭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家庭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业和家庭装饰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知名人士。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长审查入会条件;

三.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分管组织领导审批。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或委派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多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和组织的各项活动,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根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和奖励。

四.遵守行规行约,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入、退会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协会团体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派本单位其他人出任,会员退会前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费不退)。

第十九条: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根据协会有关文件处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关协会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其它处理,退会、除名或受处理的单位、个人可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受处理单位会费不退)。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协会设装饰企业分会、材料(产品)分会、设计分会、环境治理分会等实体机构,各分会可设立理事会及领导班子,由分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信息工本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由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在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信息

装修活动

+更多

建材活动

+更多

关闭

关闭